【二維碼】
【業務描述】
納稅人因有下列情形,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應當在繳納稅款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省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1)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
(2)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行政許可事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0號),項目編號24002。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納稅人填報涉稅文書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0〕10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2014年第10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納稅期內。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報送資料】
(1)《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
(2)《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審批表》。
(3)納稅人申請延期繳納稅款報告(詳細說明申請延期原因,人員工資、社會保險費支出情況,連續3個月繳納稅款情況)。
(4)當期貨幣資金余額情況及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對賬單。
(5)應付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等省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支出預算。
(6)《資產負債表》。
(7)因不可抗力,導致納稅人發生較大損失,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較大影響的,應報送因不可抗力的災情報告或公安機關出具的事故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