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能夠建立健全賬簿,規范財務核算,正確計算盈虧的非居民企業,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2009〕11號)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90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1. 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
2.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適用于據實申報企業)》及附表各3份。
(2)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及附表各3份。
(3)非居民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承包工程作業或提供勞務項目的應報送:
——工程作業(勞務)決算(結算)報告或其他說明材料。
——參與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外籍人員姓名、國籍、出入境時間、在華工作時間、地點、內容、報酬標準、支付方式、相關費用等情況的書面報告。
——非居民企業依據稅收協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未構成常設機構,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執行情況報告表》。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