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居民企業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進行處理,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及附表各3份。
(2)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附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改變法律形式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企業債權、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3)被合并企業,應附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合并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企業全部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4)被分立企業,應附送以下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企業分立的工商部門或其他政府部門的有關文件。
——被分立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基礎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企業債務處理或歸屬情況說明。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