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內容,在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并辦理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零售企業存貨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因國務院決定事項形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成本對象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33號)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2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1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4〕10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1. 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自實際終止經營之日起60日內。
2.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及附表各3份。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存在稅前資產損失扣除情況的企業應報送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
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
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屬于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報送申請報告,同時附送會計核算資料及其他相關的納稅資料。
——企業應當自搬遷開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稅務機關報送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搬遷重置總體規劃、拆遷補償協議、資產處置計劃;企業搬遷完成當年應同時報送《企業政策性搬遷清算損益表》及相關材料。
——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應報送房地產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應報送依據計稅成本對象確定原則確定的已完工開發產品成本對象,確定原則、依據,共同成本分配原則、方法,以及開發項目基本情況、開發計劃等專項報告。
——企業稅前扣除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申請享受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企業,在匯算清繳時:
①法人執照副本復印件,
②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③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年度會計報表和擔保業務情況(包括擔保業務明細和風險準備金提取等),
④財政、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保險公司提取巨災風險準備金稅前扣除的,應在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同時附送巨災風險準備金提取、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報表。
——企業申報抵免境外所得稅收時應向其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如下書面資料:
①與境外所得相關的完稅證明或納稅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②不同類型的境外所得申報稅收抵免還需分別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機構會計報表;境外分支機構所得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計算過程及說明資料;具有資質的機構出具的有關分支機構審計報告等;
——取得境外股息、紅利所得需提供集團組織架構圖;被投資公司章程復印件;境外企業有權決定利潤分配的機構作出的決定書等;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國境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的資料及計算過程;項目合同復印件等。
③申請享受稅收饒讓抵免的還需提供:
——本企業及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在境外所獲免稅及減稅的依據及證明或有關審計報告披露該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的復印件;
——企業在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參股比例等情況的證明復印件;
——間接抵免稅額或者饒讓抵免稅額的計算過程;
——由本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的財務會計資料。
④采用簡易辦法計算抵免限額的還需提供:
——取得境外分支機構的營業利潤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來源國(地區)政府機關核發的具有納稅性質的憑證和證明復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稅額間接抵免條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業申請及有關情況說明;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條件的有關股權證明的文件或憑證復印件。
以上提交備案資料使用非中文的,企業應同時提交中文譯本復印件。上述資料已向稅務機關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資料若有變更的,須重新提供;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譯本須注明與原本無異義,并加蓋企業公章。
(4)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總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同時報送總機構申報后加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復印件,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5)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6)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總分機構應報送省稅務機關規定的相關資料。
(7)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8)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情形或者需要適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第84條規定的居民企業,應填報《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納入《企業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抵免范圍的外國企業或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45條規定的受控外國企業,應報送按照中國會計制度編報的年度獨立財務報表。
(9)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適用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非貨幣性資產投資遞延納稅調整明細表》。
(10)企業發生符合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
同時按以下情況分別報送申報資料:
——重組類型為債務重組,當事各方還應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①債務重組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債務重組方案、基本情況、債務重組所產生的應納稅所得額,并逐條說明債務重組的商業目的;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還應包括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情況;
②清償債務或債權轉股權的合同(協議)或法院裁定書,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③債權轉股權的,提供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以非貨幣資產清償債務的,提供相關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④重組當事各方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并加蓋當事各方公章的證明資料;
⑤債權轉股權的,還應提供工商管理部門等有權機關登記的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以及債權人12個月內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
⑥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
⑦按會計準則規定當期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損益的,應提供按稅法規定核算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的相關資產(股權)賬面價值的暫時性差異專項說明。
——重組類型為股權收購的,當事各方還應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①股權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包括股權收購方案、基本情況,并逐條說明股權收購的商業目的;
②股權收購、資產收購業務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③相關股權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④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
⑤工商管理部門等有權機關登記的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⑥重組當事各方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并加蓋當事各方公章的證明資料;
⑦涉及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的,應提供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⑧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
⑨按會計準則規定當期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損益的,應提供按稅法規定核算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的相關資產(股權)賬面價值的暫時性差異專項說明。
—— 重組類型為資產收購的,當事各方還應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①資產收購業務總體情況說明,包括資產收購方案、基本情況,并逐條說明資產收購的商業目的;
②資產收購業務合同(協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③相關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④被收購資產原計稅基礎的證明;
⑤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
⑥工商管理部門等有權機關登記的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⑦重組當事各方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并加蓋當事各方公章的證明資料;
⑧涉及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的,應提供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⑨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
⑩按會計準則規定當期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損益的,應提供按稅法規定核算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的相關資產(股權)賬面價值的暫時性差異專項說明。
—— 重組類型為合并的,當事各方還應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①企業合并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合并方案、基本情況,并逐條說明企業合并的商業目的;
②企業合并協議或決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③企業合并當事各方的股權關系說明,若屬同一控制下且不需支付對價的合并,還需提供在企業合并前,參與合并各方受最終控制方的控制在12個月以上的證明材料;
④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各單項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
⑤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
⑥工商管理部門等有權機關登記的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
⑦合并企業承繼被合并企業相關所得稅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情況說明;
⑧涉及可由合并企業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需要提供其合并日凈資產公允價值證明材料及主管稅務機關確認的虧損彌補情況說明;
⑨重組當事各方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并加蓋當事各方公章的證明資料;
⑩涉及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的,應提供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
?按會計準則規定當期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損益的,應提供按稅法規定核算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的相關資產(股權)賬面價值的暫時性差異專項說明。
——重組類型為分立的,當事各方還應提供以下申報資料:
①企業分立的總體情況說明,包括分立方案、基本情況,并逐條說明企業分立的商業目的;
②被分立企業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關于企業分立的決議,需有權部門(包括內部和外部)批準的,應提供批準文件;
③被分立企業的凈資產、各單項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
④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
⑤工商管理部門等有權機關認定的分立和被分立企業股東股權比例證明材料;分立后,分立和被分立企業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
⑥重組當事各方一致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并加蓋當事各方公章的證明資料;
⑦涉及非貨幣性資產支付的,應提供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公允價值證明;
⑧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所分立資產相關所得稅事項(包括尚未確認的資產損失、分期確認收入和尚未享受期滿的稅收優惠政策等)情況說明;
⑨若被分立企業尚有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應提供虧損彌補情況說明、被分立企業重組前凈資產和分立資產公允價值的證明材料;
⑩重組前連續12個月內有無與該重組相關的其他股權、資產交易,與該重組是否構成分步交易、是否作為一項企業重組業務進行處理情況的說明;
?按會計準則規定當期應確認資產(股權)轉讓損益的,應提供按稅法規定核算的資產(股權)計稅基礎與按會計準則規定核算的相關資產(股權)賬面價值的暫時性差異專項說明。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