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內容,在季度或月份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3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7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跨省市總分機構企業所得稅分配及預算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2〕4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 財政部關于跨省合資鐵路企業跨地區稅收分享入庫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12〕116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1. 納稅申報期限為月份或者季度的自終了之日起15日內進行納稅申報;
2.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及附表(A類,2015年版)》3份。
(2)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應報送:
——總機構在月(季)度終了之日起10日內,應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A類,2015年版)》和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各分支機構上一年度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原則上只需要報送一次。
——分支機構在月(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應報送加蓋總機構有稅務機關業務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2015年版)》(復印件)。
(3)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經營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4)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內跨地、市(區、縣)設立的,實行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總分機構應報送省稅務機關規定的相關資料。
(5)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居民企業在辦理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填報《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