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的,或者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一般反避稅調整,導致國際雙重征稅或不符合稅收協定規定的征稅行為的,可以按規定向省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實施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56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申請人應在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省稅務機關提出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的申請。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省稅務機關15個工作日內上報稅務總局,并將情況告知申請人。
【報送資料】
《啟動稅收協定相互協商程序申請表》3份及電子數據。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