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企業與其關聯方簽訂(變更)成本分攤協議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照成本與預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則進行分攤,并按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的要求報送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成本分攤協議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5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報送資料】
成本分攤協議副本。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