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后,確需變更的,應向稅務機關報告。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6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
《境外注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實施居民企業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9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無。
【報送資料】
(1)實際管理機構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工商營業執照。
(2)實際管理機構與境內主要控股投資者的稅務登記證。
(3)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境內主管控股股東情況說明。
(4)企業法律身份證明文件。
(5)企業集團組織結構說明及生產經營概況。
(6)企業最近一個年度的公證會計師審計報告。
(7)負責企業生產經營等事項的高層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場所的地址證明。
(8)企業董事及高層管理人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記錄。
(9)企業重大事項的董事會決議及會議記錄。
(10)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說明。
(11)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地說明。
(12)變更理由及情況說明。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