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卷煙出口企業(包括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企業、直接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在卷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稅務機關依申請為其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
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免稅核銷申報以及經審核不予核銷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卷煙稅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155號)
【受理部門】
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應當在卷煙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卷煙的免稅核銷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免稅核銷申報以及經審核不予核銷的,應按照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
【報送資料】
(1)《出口卷煙免稅核銷申報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報關單。
(3)出口發票。
(4)出口合同。
(5)《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購進免稅卷煙出口的企業提供)。
(6)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副本(委托出口自產卷煙的生產企業提供)。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