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丟失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向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原出具證明的稅務機關在核實確曾出具過相關證明后,重新出具有關證明。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信息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報送資料】
《關于補辦出口退稅有關證明的申請》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