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出口貨物發生退運,出口企業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的,稅務機關按規定為其開具。
委托出口貨物發生退運的,委托方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后轉交受托方,受托方憑該證明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155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信息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報送資料】
(1)《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申請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出口貨物報關單(退運發生時已申報退稅的,不需提供)。
(3)出口發票(外貿企業不需提供)。
(4)稅收通用繳款書原件及復印件(退運發生時未申報退稅的,以及生產企業本年度發生退運的,不需提供)。
(5)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出口貨物退運已補稅(未退稅)證明》(涉及委托出口貨物的企業提供)。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