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委托出口貨物,受托方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稅務機關按規定為其開具。
·國稅業務。
·縣級業務;市級業務;省級業務。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的通知》(稅總發〔2014〕1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年第29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受托方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信息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報送資料】
(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及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2)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提供)。
(3)代理出口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4)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