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中國稅收居民為享受中國政府與締約對方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待遇,外國企業或個人在中國從事經營活動構成中國稅收居民以及內地居民納稅人為享受內地政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稅收安排,向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交《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申請,稅務機關按規定為其開具。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市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8〕82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開具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10〕218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20個工作日內辦結。
【報送資料】
(1)自然人納稅人應提供: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3份。
——居民身份證或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無住所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應同時提交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際停留時間的相關證明材料。
——申請年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如在境內未交稅,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2)企業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3份。
——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申請年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完稅證明復印件。如在境內未交稅,應以書面形式說明理由。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