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維碼】
【業務描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代征代售人通過財稅庫銀橫向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劃繳稅款到國庫(經收處)后或收到從國庫退還的稅款后,當場或事后需要取得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按規定要求為其開具。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稅收票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8號)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稅收票證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3〕339號)
【受理部門】
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網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時辦結。
【報送資料】
稅務登記證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事后開具提供)。
【基本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