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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精神,現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票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明確如下:
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買賣、繼承、贈與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 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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