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局直屬分局:
現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實際,補充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按照《通知》精神,現將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為:
類 型 稅率
普通住宅 0.5%
除普通住宅、單體別墅外的其他房屋 1%
單體別墅、土地使用權 3%
“普通住宅”的認定:市區按照甬政辦發[2005]104號文公布的標準執行,其它各地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標準實施。
二、《通知》第二條中“購房發票”必須是稅務部門監制的房地產交易相關發票。
購房期限為從購房時間的次月計算到轉讓時間的當月為止,每十二個月為一年,不足一年的,按月計算。
對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納稅人可自行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評估結果必須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
三、對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項目,各地可根據《通知》要求,選擇部分已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項目進行清算,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本通知從文到之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執行。
附件: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