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局直屬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我市實際補充如下,請一并執行。
一、2007年2月1日前已符合“通知”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項目,按照市局甬地稅二[2003]295號文件辦理;2007年2月1日起符合“通知”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項目,一律按照“通知”規定辦理清算手續。
二、二手房交易征收土地增值稅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細則和甬地稅二[2006]116號有關規定辦理。
三、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
二○○七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