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分局),市局直屬分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6]187號文件精神,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解決征管工作中的實際問題,現對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開展
各地應嚴格按照甬地稅二[2007]15號文件要求開展對房地產企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對符合清算條件的,一律按規定進行清算。考慮到清算工作首次開展,情況復雜,難度大,為穩步推進清算工作,各地可以采取先重點后推開的工作方法,積累工作經驗,不斷完善清算的流程和程序,以確保該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為貫徹落實國家宏觀調控的目標和要求,各地應以以下房地產項目為清算重點:
(一)房地產項目公司的項目
(二)房地產公司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整體轉讓
(三)別墅項目(單獨立項)
(四)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
(五)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清算的項目
二、關于對“已轉讓的房地產”時間的確定
根據國稅發[2006]187號第二條規定,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其中“已轉讓的房地產”轉讓確認時間以房地產銷售合同簽訂時間為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則以發生所有權轉移時間為準。
三、關于確認普通標準住宅的政策銜接
普通標準住宅標準原則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一)項執行。對難以劃分的,一律按照甬地稅二[2006]116號第一條規定辦理,確認時間以房地產銷售合同簽訂時間為準。
四、利息支出的扣除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無論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在計算扣除時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原甬地稅二[2003]180號第一條(二)項第2條相應廢止。
五、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成本與費用的劃分
屬于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共同的成本費用,在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可對整個清算項目的成本費用統一核算,然后再按照普通住宅與其他住宅的面積比例在兩者之間進行分攤,計算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的開發產品的增值額,據以計征土地增值稅。
六、關于土地增值稅的核定征收
各地要認真做好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稅款清算審查工作,嚴格按照稅法清算稅款。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有國稅發[2006]187號第七條規定情形而無法清算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核定征收,但必須報市局批準后實施。
七、本通知發布以前制定的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