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增值稅的征管工作,現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以下簡稱《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按照《通知》精神,我市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為:
類 型 稅率
普通住宅 2%
除普通住宅外的其它房產 3%
“普通住宅”的認定:市區按照甬政辦發[2005]104號文公布的標準執行,各縣(市)按照本地政府公布的標準實施。
二、符合清算條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必須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實行按實清算。對確實需要核定征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各地要嚴格按照國稅發[2010]53號文件的規定來執行,核定征收率原則上不得低于5%。
三、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甬地稅二[2006]116號)第一條和《寧波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通知》(甬地稅二[2009]104號)第一條(六)款規定同時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略)
寧波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