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與國家醫療保障局近日發布《香港澳門臺灣居民在內地(大陸)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2020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辦法提出,在內地(大陸)依法注冊或者登記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臺居民,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按照注冊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在內地(大陸)靈活就業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居住且辦理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的未就業港澳臺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在內地(大陸)就讀的港澳臺大學生,與內地(大陸)大學生執行同等醫療保障政策,按規定參加高等教育機構所在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辦法稱,用人單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臺居民的,應當持港澳臺居民有效證件,以及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等證明材料,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在內地(大陸)依法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和靈活就業的港澳臺居民,按照注冊地(居住地)有關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辦法明確,港澳臺居民辦理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流程與內地(大陸)居民一致。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社會保障卡管理機構應當為港澳臺居民建立社會保障號碼,并發放社會保障卡。
辦法提出,參加社會保險的港澳臺居民,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港澳臺居民在達到規定的領取養老金條件前離開內地(大陸)的,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來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并繼續繳費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經本人書面申請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已獲得香港、澳門、臺灣居民身份的原內地(大陸)居民,離開內地(大陸)時選擇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返回內地(大陸)就業、居住并繼續參保時,原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離開內地(大陸)時已經選擇終止社會保險關系的,原繳費年限不再合并計算,可以將其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辦法要求,各級財政對在內地(大陸)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港澳臺大學生除外)的港澳臺居民,按照與所在統籌地區城鄉居民相同的標準給予補助。各級財政對港澳臺大學生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已在香港、澳門、臺灣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并繼續保留社會保險關系的港澳臺居民,可以持相關授權機構出具的證明,不在內地(大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
(來源:中國新聞網)